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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关键的几个法律解答

作者:企业参考  时间:2024-06-30
描述: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股东一次性缴足还是可以分批次缴纳?
1、问:新公司法实施后,哪些公司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实缴?

答:《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因此,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注册资本由完全认缴制改为限期实缴制,要在五年内完成实缴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成立前就完成实缴。

2、问:对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是否有过渡期?

答:对于存量公司,新《公司法》要求其认缴期限“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对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设置3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3、问: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股东一次性缴足还是可以分批次缴纳?

答:新《公司法》规定2024年7月1日后新成立的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要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即可,期间可以选择一次性缴足,也可以分批次缴纳,只要在这个期限内完成即可。

4、问: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未按期实缴注册资本将承担哪些责任?

答:责任一:赔偿未按期足额出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二: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三:股东失权。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责任四:股权被迫转让或者减资并注销该股权。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责任五: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责任六:股权转让双方承担相关责任。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责任七:行政整改及罚款。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问: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过大,认缴期限过长,应该怎么办?

答:通常可以采用以下三种途径解决:

(1)有实力公司完成实缴出资,可以考虑在规定期限内分次完成缴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及程序进行减资并调整认缴期限,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3)对于经营不善的公司,可以选择注销。

6、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要不要实缴?

答:新《公司法》规范的是公司认缴出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暂时不受影响。

7、问:新《公司法》对公司减资流程有何规定?

答: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结合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减资的具体流程如下:

(1)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股东会(股东)作出减资决议(决定)。

(3)自作出减资决议(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4)自作出减资决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5)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公司向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同时,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8、问:在登记机关办理减资登记业务,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前,依据现行《公司法》提交以下材料,新《公司法》施行后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材料与文书规范进行调整。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股东会(股东)作出的关于减资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会议记录。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4)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申请人可以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在办理登记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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