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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存在很多风险要慎重

作者:  时间:2017-07-25
描述:夏某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可自己因信用卡有严重逾期还款记录,银行拒绝为其办理购房按揭贷款。着急想买房的夏某,就找到了好友许某,希望许某能先以他的名义帮自己购房,然后再过户给自己。
《生活宝典shenghuobaodian.com》讯  因自己无法通过银行办理购房按揭贷款,芜湖小伙夏某找到好友,约定由好友出面购买再过户给自己。然而事后对方拒绝过户,夏某于是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近日,笔者从芜湖市经开区法院获悉,目前该院已驳回原告夏某的诉讼请求。
 
找朋友代买房对方却不愿过户
 
据了解,此前夏某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可自己因信用卡有严重逾期还款记录,银行拒绝为其办理购房按揭贷款。着急想买房的夏某,就找到了好友许某,希望许某能先以他的名义帮自己购房,然后再过户给自己。
 
随后许某应夏某要求,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缴纳税款并办理了房产证。然而事后两人因经济纠纷发生矛盾,许某故意拖延不帮夏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不过在夏某的坚持下,许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认房屋系代夏某购买。没想到此后两人矛盾升级,许某明确拒绝将房屋过户至夏某名下。无奈之下,夏某只得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许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起诉要求过户法院却不支持
 
诉讼过程中,夏某向法庭提交了许某签字的承诺书以及双方的对话录音等证据,虽然许某对证据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最终,承办法官对小夏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
 
然而“借名”买房的事实虽然存在,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份“借名”买房协议没有直接设立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夏某不能据此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变动的法定原则,法院对夏某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夏某与许某之间的协议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原告夏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购房款的情况下,对其要求被告许某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支招:换个诉讼请求
 
对于此案,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亚表示,房屋属于不动产,现在房屋已登记在许某名下,已具备物权公示的法律效力,而许某和夏某之间,虽有“借名”买房协议,但该协议的效力并不能直接推翻许某经过不动产登记部门记载的其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许某和夏某之间的协议约定属于债权的约定范畴,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的效力大于债权的效力,因此其会败诉。但夏某并不是完全没有机会拿回这套房子,张亚建议说,夏某可以换个诉讼请求,以对方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协议,而不是直接要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
 
文章来源:shenghuobaod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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