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个月大的丽丽(化名)吃了几块鸡块后中毒身亡。今天丰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鸡肉店老板张继存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丽丽的父母29万余元。
宣判后张继存表示要上诉。
2011年4月21日下午,徐先生在丰台区汾庄村路边炸鸡摊,花7元钱买了几个炸鸡块,喂给18个月大的女儿丽丽。半小时后,孩子嘴唇发紫,且身体发抖,哭闹得厉害。
下午6时,在去医院的路上,孩子口吐白沫,到达医院抢救一个小时后死亡。医生诊断称,孩子因食用过量亚硝酸钠中毒身亡。
徐先生怀疑路边摊的炸鸡是女儿中毒的罪魁祸首,于是报案。出售炸鸡的张继存被抓获。
上午9点半,张继存被带进法庭,公诉人将指控的罪名进行了变更,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公诉人表示,今年刑法修改后,新增加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较,新罪名的刑期重了,可以判处7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另外,按照新罪名的规定,只要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管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严重后果发生,那么在量刑时要加重。
“张继存的情况更加符合这个罪名。”公诉人说。 从手机浏览器访问《生活宝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