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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遇车祸4年后发生后遗症 再索赔50万元

作者:陈捷 秋真 刘奎宁  时间:2014-08-01
描述:当事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应尽量在住院治疗的同时,弄清楚自己身体原先存在的健康隐患或缺陷,以及外伤可能导致的后遗症。在与对方协商、保险公司理赔、签订调解协议时,也要慎重考虑到长远后果,以免让身体伤害的后遗症带来更多法律上的“后遗症”。

  被撞四年后,发现身体有“后遗症”,还能再索赔吗?近日,集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后遗症”引发的索赔案。

  原告蒋女士起诉说,当年的车祸造成她股骨头坏死,需要巨额医疗费,因此起诉要求追加赔偿50多万元。

  四年后又告肇事者

  据了解,这起交通事故发生于2007年6月。当时,蒋女士乘坐两轮摩托车,与陈某驾驶的自有小型客车在国道324线相撞受伤。

  经交警认定,陈某负担事故全部责任。之后,经过交警调解,蒋女士与陈某以及陈某的交强险承保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陈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给蒋女士14万余元。

  然而,今年10月,蒋女士又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和其保险公司赔付自己各项人身损失合计50多万元。

  车祸造成股骨头坏死?

  时隔四年,为何还要起诉?蒋女士解释,原因是当年的车祸造成她股骨头坏死。

  蒋女士说,她至今仍需不断治疗。而且,股骨头坏死属于疑难病症,很难痊愈,日后恐怕还需要医疗开销。

  不过,开庭时,被告陈某却觉得“很委屈”。因为,他四年前已经按照调解协议赔付了全额损失。他不理解,为何蒋女士还要拉着他不放呢?

  陈某的代理律师认为,2007年那次车祸确实有后续治疗,因为造成了蒋女士骨折,蒋女士直到2008年的8月27日才取出腿部的内固定物。但陈某已经一次性全额赔付了后续治疗费。2009年11月29日,蒋女士才被确诊是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这个时间从取出内固定物时起算,也已经一年多了,无法说明股骨头坏死的结果一定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导致。

  因果关系还需要鉴定

  由于事故发生距今已经四年多,无法直接认定该股骨头坏死的事实与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有无因果关系。目前,法院已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蒋女士股骨头坏死与当年的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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