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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脱岗提前下班途中遇车祸 法院认定系工伤

作者:王建芳 张翠萍 王欣若愚  时间:2014-08-02
描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8岁的荣女士本想早点下班回家休息,没想到快到家门口发生了车祸,伤情严重。荣女士想申请认定工伤,可单位说她擅自脱岗,不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而且还要接受内部处罚。昨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给了荣女士个说法,支持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为她作出的工伤认定。

  擅自脱岗遇车祸单位不承认是工伤

  荣女士受雇于郑州市航海路上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做保洁员,家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由于路远,荣女士每日骑电动车上下班。

  2011年3月8日20时15分,下班回家的荣女士骑车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与经南五路交叉口与一辆出租车相撞后,头部着地,伤情严重,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事发后,她的家人向她所在的物业公司报告了此事,希望公司能为其申请认定工伤,她等到的却是公司对她的处罚通报。

  原来,荣女士的上班时间是7:00-11:00、13:30-17:30。事发当天,因为夜班保洁员有事,经主管同意,荣女士便将自己的下午班和夜班人员作了掉换,夜班时间应为17:30-20:30。当天19:50,荣女士做完保洁工作,签过到、交过钥匙,完成下班手续后离开了单位。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认为:“出事的时间是20:15,此时她应该在岗上,却在家门口出了车祸,这是严重的脱岗行为。按照公司考勤纪律,我们对她作出了处罚通报。她违反了公司的考勤纪律,事发时并非下班时间,更不属于下班途中,这起事故的发生和工作无任何关联性,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市人社局:应认定为工伤

  去年8月9日,荣女士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经过补正审查,于8月16日受理了她的申请,并通知双方举证。通过审核证据,市人社局认为荣女士确系该物业公司职工,其受伤事实清楚,而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荣女士不构成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10月16日,市人社局为荣女士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官支持市人社局的认定

  对于市人社局的认定,物业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又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虽然提交了部分证据,证明荣女士当日提前离岗,但荣女士是在做完保洁工作签到、交钥匙,完成下班手续后离开单位的,且出事地点在回家的路上,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司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物业公司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为荣女士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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