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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国办大学却收到民办学校通知书 法院说这个不违法

作者:烩面 变成了 锅贴  时间:2019-05-05
描述:在随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有的学生家长将郑州大学告上法庭,有的则因无法退档,只好去上学,却发现自己学的专业没有经过教育部批准。这件事情的事实主体是很清楚了(欺骗),然而,法院竟然说这个不违法?!
《生活宝典shenghuobaodian.com》讯  2016年,有不少山东考生报考了郑州大学的部分专业,然而录取通知书竟然是其二级学院“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发放的。这是一个“货真价实”的欺骗招生,有学生家长将郑州大学告上法庭。然而,二审法院郑州市中院认为,郑州大学发放录取通知书的行为不规范,但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中院故作迷糊,那么,我们现在一字一句地纠辩一番:也就是说,欺骗招生的主体事实是确立的,它在本质上与“发放录取通知书的行为是否规范”没有关系,若像法院所说的那样(即发错了),那么接下来纠正过来即可,但是后面并没有纠正,这就是说——原告在说“东”,法院却是在言“西”。(这个主体事实就是:学生是确切地报考的大学是“郑州大学”而非“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目前,学生家长已经向河南省检察院提起抗诉!!!
 
新闻背景:2016年,有不少山东考生报考了211高校郑州大学的部分专业,然而让他们大跌眼镜的是,录取通知书竟然是其二级学院“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发放的。在随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有的学生家长将郑州大学告上法庭,有的则因无法退档,只好去上学,却发现自己学的专业没有经过教育部批准。
 
如今,西亚斯国际学院已经脱离郑大成为独立的民办高校,可家长们还是搞不明白,当年报考的郑州大学,怎么就变成了民办高校?
 
2016年,山东潍坊市民王先生的儿子高考成绩高出了山东省二本线70分,在查询山东省招办发放的报考指南时,他发现,作为211的郑州大学,在山东省也招收本科二批,只是在专业解释中说办学地点在“西亚斯国际学院”。王先生认为,孩子只要能上郑大,在哪个学院上课没有关系,报名录取后,他们一家却高兴不起来。
 
王先生告诉记者:“当时很高兴,但是收到录通知书打开一看,里边的通知书是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发放的,它的抬头和公章内容都是西亚斯国际学院,我一看就不对了。因为我根本就没有报这个学校,我报的是郑大,怎么发这个学校呢?”
 
王先生再三向山东省招办确认,孩子的确是被郑州大学录取的,录取专业为“通信工程(办学地点: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而西亚斯国际学院虽然是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当年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招生,更不能独立发放录取通知书。通过查询教育部网站,王先生更是发现,西亚斯学院虽然经过批准,却只能招收工商管理、国际金融、英语等六个专业,这其中,并没有孩子报名的“通信工程”。
 
王先生说:“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是一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它没有法人资质,无权招生,我们报的是郑州大学,应该由郑州大学发文书,在2016年全国高考招生工作规定上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它违法的一个关键点。西亚斯国际学院只招六个专业,其中没有通信工程专业,它只是一个办学地点,只是一个上课的地方。”
 
和王先生一样,谈先生的儿子也是在2016年报名了郑州大学在山东招收的二本,录取的“对外高等护理”专业,也不在西亚斯学院被允许招生的范围之内。此外,它每年缴纳的学费要比郑州大学高出不少,师资力量也不尽相同。谈先生表示:“西亚斯和郑大根本就是截然不同的两所学校,它根本没有独立招生资质,基本上相当于一个私立学校,学费很高。郑大一年是三四千块钱,西亚斯是一年14000多,多了1万多。”
 
而山东的魏先生更加生气,他的儿子当年高考分数已经过了山东省的一本线,为了去211大学选个好专业,才报名了郑州大学在山东省招收的二本,结果到了之后发现,同学的分数良莠不齐。魏先生说:“当时考的分数比较高,上一本线了,奔着211去的,上一本,好的去不了,就去了这个二级学院。教学质量比较低,300多分还有去的。”
 
同样也是报考郑大,却在西亚斯上学的程同学表示,虽然名义上他在郑大,未来学校也答应会发郑州大学盖章的毕业证,可他感觉西亚斯与郑大没什么关联:“我考了530多分。虽然我报考的郑州大学,但去了之后感觉这两所学校完全就是‘八竿子打不着’的,完全没有关系。”他说。
 
2018年底,西亚斯学院脱离郑州大学,正式成为独立的民办高校,但其承诺,之前通过郑大来西亚斯就读的,依旧可以获得郑州大学的毕业证书。
 
可是有考生发现,在当年《河南省高考志愿填报指南》中,西亚斯学院在本科三批院校名单中,拥有区别于郑州大学的院校代码。为什么在河南省内西亚斯可以独立招生,在省外又依托于郑州大学的名义招生呢?
 
中国之声《新闻纵横》记者任梦岩先后采访郑州大学和西亚斯学院,他们都表示,此事应该由对方解释,并拒绝接受采访。
 
2017年,王先生将郑州大学告上法庭,一审河南省中牟县法院根据教育部《2016年高考招生工作规定》,认定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加盖本校校章,寄给录取考生。而王先生收到的,是由西亚斯学院董事长签发、加盖郑州大学西亚斯学院公章的通知书。法院判决,郑州大学未以本校名义向原告发放录取通知书的行为违法。此后,郑大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郑州市中院认为,郑州大学发放录取通知书的行为不规范,但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评论:法条在那里,事实在那里,法院就不作为,你有什么辙!这也是老百姓有事害怕打官司的主要原因。办案人员不履行职责,使用的是国家资源,工资照领一分不少,让你有多少个打官司的都把家业打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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