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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救着人,搜救队还好意思开口讨钱?

作者:shenghuobaodian.com  时间:2019-05-10
描述:最近几年来,人们对于探险遇险的无偿搜救表示异议,好像收取适当的费用问题并不大,只是若从两方面约束力来看,社会收费性的公益救援按照效果付费才显得公平。
《生活宝典shenghuobaodian.com》讯  其实,我国常态的社会救援一直都是收费的,出动消防车、救护车都是,也有些特殊危急的救援是不收费的。最近几年来,人们对于探险遇险的无偿搜救表示异议,好像收取适当的费用问题并不大,只是若从两方面约束力来看,社会收费性的公益救援按照效果付费才显得公平。(有人说,那我干脆不救了,这样的话是不可以的,救援是社会的一种责任。)
 
今年3月5日起,三名户外爱好者冯浩、林夕、李志森三人,计划横穿1500多公里的羌塘无人区。4月17日,李志森和林夕完成穿越,次日才对外披露并报案,称冯浩“私自离队退出”,而此时距离冯浩失联已有33天。5月5日,冯浩终于在格尔木市乌兰乌拉湖东侧50公里处,与搜救人员相遇。冯浩在事后得知阿里县林业局通知了安多县林业局进行搜救,对此他表示,事实上直到我(冯浩)自己走出无人区,他们都没有进行大范围搜救。也就是说搜救并没有实质性的效果。
 
安多县林业局依照国家自然保护区的规定,对三名户外爱好者冯浩、林夕、李志森三人作出了5000元的顶格行政处罚。外表来看,这虽然不是救援收费,但是也是包含了救援的费用在里面的,不然不会顶格处罚,林业部门的罚款范围是100元至5000元,罚的过重也的确是因为出动了人力物力。你看,很多网友都表示说耗费了大量的救援费用,呵呵。我们认为,社会救援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可以的,最公平的是按照效果付费,这对于促进搜救的有效性具有积极意义。
 
人类天上具有征服自然的欲望,违法穿越自然保护区的错误性质并不严重,因为穿越者的主观意志是探险满足好奇心,并非是为了损害自然生物的目的。探险者毕竟是少数的,出于保护的目的而禁止人们进入并不是最好的做法。
 
文章来源:shenghuobaod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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