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里打伞和套垃圾袋遮挡摄像头,有人起诉获赔有人被法院驳回 |
作者:yiluokuang.com 时间:2021-12-01 |
描述:做得都挺过火。办公区的装摄像头正对着女工的胸前,女工无可奈何办公室里打伞予以遮挡,双方激烈交火,之后,该女工遭到公司开除。很明显,公司不懂法律,因为在《劳动法》里,没有禁止办公室里打伞这一条,那么用这个理由开除女工严重违背《劳动法》的精神。 |
《生活宝典shenghuobaodian.com》讯 做得都挺过火。办公区的装摄像头正对着女工的胸前,女工无可奈何办公室里打伞予以遮挡,双方激烈交火,之后,该女工遭到公司开除。很明显,公司不懂法律,因为在《劳动法》里,没有禁止办公室里打伞这一条,那么用这个理由开除女工严重违背《劳动法》的精神。然而,相关管辖法院却驳回了女工的诉求。
同样是因为保护隐私,有人用垃圾袋套上摄像头,后来维权成功了,一审二审都支持,获得赔偿17万元。
宁波市法院这样判:
宁波市高新区法院一审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其支付员工赔偿金17万余元,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查明,原告郑某2011年入职案涉公司,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3月。去年9月,公司在办公室安装一台自动跟踪式摄像头,位于郑某等5位员工身后的公共通道顶部,经理可在手机上调看监控录像。郑某认为隐私被侵犯,多次通过邮件与管理层沟通。管理层答复,公司发生过两次电脑失窃,有必要装摄像头,并不针对某位员工,且摄像头遍布公共场所,员工应尝试适应。郑某等员工又建议将摄像头移至公司入口,不要对准员工,或在工作时间暂时关闭,均未被采纳。
摄像头安装后第三天,郑某和同事一起用垃圾袋套住摄像头。公司认为郑某联合其他员工抵制公司安装摄像头,还恶意遮挡,以郑某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郑某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雇,诉至宁波高新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办公场所装摄像头属内部管理,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公司应以积极态度与员工沟通解决。郑某和同事擅自遮挡摄像头的行为不妥,但只实施了一次,次日摄像头已恢复正常使用,未对经营管理、工作秩序等造成严重后果,员工手册中也未指出遮挡摄像头违反规章制度。因此,公司认为郑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郑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应按相关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17万余元。
法官表示,办公场所一般不认定属于私密空间,员工因工作产生的活动不属于私密活动,用人单位出于管理需要,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但是,用人单位应遵照法律法规,设置监控内容查看、提取的权限、流程等规定,不得过分放大管理权限,不得在卫生间、更衣室等个人私密性强的场所安装摄像头。本案中,郑某用塑料袋遮蔽摄像头的行为没有达到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公司本可以采用批评教育等其他方式,却直接作出最严厉的处罚,故认定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深圳市法院这样判:
深圳女子李芬(化名)因为担心公司监控拍下走光画面,在办公位撑伞十多个工作日。多次沟通警告无效后,公司将李芬开除。李芬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认为公司应支付她33万元的赔偿金,被法院驳回。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的再审裁定书显示,李芬在2019年间在深圳市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工作,该公司在多人办公的公共区域上方安装了监控摄像头。
“我们公司的高管都是男的,我的位置容易被监控拍到,我怕走光。”李芬认为公司安装的摄像头位于她的头顶,很容易拍摄到自己的隐私。为了躲避监控,她便在自己的工位上撑伞。
公司人事经理陈远(化名)见到李芬在办公室内打伞,便与她进行了两次口头沟通。随后又在2019年7月3日、4日,向李芬发送书面《警告信》。“她仍旧我行我素,拒不改正,也不服从管理。”陈远说。
公司认为,作为公司中层管理干部,李芬的行为不仅影响了正常工作秩序,更给其他员工造成了不良的负面影响,导致公司相关管理形同虚设,于是公司将李芬开除。李芬就此事与公司发生纠纷。
2020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李芬在工位上打伞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的情形并无不妥。
但李芬主张,在公司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判定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系适用法律错误。于是她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335124元。
同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事进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院驳回了李芬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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