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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着火了,电视着火了,彩电厂家赔偿13万元给民户

作者:刘艺明 凌蔚  时间:2024-07-06
描述:彩电故障引发大火,屋主状告厂家获赔13万元。
正在看电视,彩电突然发出轰鸣声,随后冒烟着火引发火灾,新装修的房屋被焚毁。屋主一怒之下将电视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禅城法院近日一审宣判该案,判处电视生产厂家赔偿屋主各项损失13万多元。

事件: 彩电故障引发火灾

2009年2月6日下午4时许,陈女士的母亲在禅城区榴苑路的家中看电视时,彩电突然发出一声轰鸣,屏幕变黑后又冒起了黑烟,并发出呛人的气味。

陈母回过神后,马上关闭了电源。随后,她又跑到楼下关闭总闸。再想回家取手机报警时,浓烟已封住楼梯,无法进入房屋的陈母在闻讯赶来的保安帮助下报了警。

消防部门出动多辆消防车才将大火扑灭。火灾发生后,陈女士委托一家装饰公司进行评估,认为房屋的维修需要花费21万多元。由于房屋无法居住,陈女士一家不得不另行租房居住。

禅城区公安消防大队事后调查,认定火灾的原因是客厅彩电故障。于是,陈女士认为,生产彩电的国内某大型彩电生产厂商(以下简称彩电生产厂家)应对自己的损失负责。陈女士向禅城区消委会投诉。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以失败告终。2009年5月,陈女士将彩电生产厂家告上法庭。

焦点: 过安全使用期 厂家要不要赔

在陈女士看来,彩电存在产品缺陷。对此,厂家则认为,彩电交付使用10年都无问题,因此冒烟失火并不代表存在缺陷。

厂家还表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国家对电器产品并没有强制标明安全使用期的要求,电器在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造成损害的,消费者丧失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陈女士已经没有资格请求自己赔偿。

对此,陈女士称,根据规定,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会丧失。电视生产厂家在使用说明书上未对彩电的安全使用期限进行明示,因此,她是有权请求厂家赔偿的。

一审:厂家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庭审中,禅城法院根据陈女士的申请,委托价格事务所对房屋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认定房屋修复工程造价等损失合计为9.87万元。同时,陈女士在外租房21个月,共支出租金及中介费3.23万元;房屋装修期间陈女士支付固定电话套餐费等483元。

禅城区法院作出判决,因厂家并没有明示彩电的使用年限,应当认定涉案彩电仍在安全使用期内。彩电冒烟、声音异常属于不正常现象,在安全使用期的彩电出现上述情况,应当认定彩电存在缺陷,且陈女士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其有权要求厂家赔偿。法院一审判处彩电生产厂家赔偿陈女士全部财物损失、房屋修复、房租、鉴定费等合共1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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