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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通过微信结识女大学生 骗取信任后实施强奸

作者:何蒋勇  时间:2014-10-05
描述:为让被害人放松警惕,以达到犯罪目的,被告人用ipad平板电脑与被害人打游戏,后采用言语恐吓、打被害人大腿等方式威胁被害人林某某,强行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用随身携带的苹果牌手机拍摄被害人裸照。

  作为年轻人的“交友利器”,“微信”普及度甚广。然而,浙江宁波一名已婚“高帅富”却利用微信勾引女大学生出来见面,并实施犯罪活动。记者近日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该男子以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6个月。

  据了解,曹某是宁波市鄞州区人,在一家公司当生产经理。他说自己有一个幸福的家庭,跟妻子感情很好,还有一个三岁的小孩。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2]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强奸罪,于2012年4月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事后,曹某共交代了6起强奸案,涉及7名女大学生。警方根据曹某的交代找到受害人,但只有3人愿意报案,因此曹某被认定的强奸事实只有3起。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通过手机中的微信软件与被害人林某某聊天,获取被害人林某某信任后,驾驶别克新君威轿车将林某某带至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鄞州公园一停车场内,诱骗被害人林某某至轿车内的后排位置。为让被害人放松警惕,以达到犯罪目的,被告人用ipad平板电脑与被害人打游戏,后采用言语恐吓、打被害人大腿等方式威胁被害人林某某,强行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用随身携带的苹果牌手机拍摄被害人裸照。

  2011年12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采用同样方式强行与受害人鲍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用随身携带的苹果牌手机拍摄被害人裸照。

  2011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曹某通过手机中的微信软件与被害人施某某聊天,获取被害人施某某信任后,帮施某某从宁波市海曙区望湖市场附近取回被害人维修的文曲星,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曹某以不归还文曲星相逼,驾驶别克新君威轿车将被害人施某某带至该公园一停车场内,诱骗被害人施某某至轿车内的后排位置,为让被害人放松警惕,以达到犯罪目的,被告人用ipad平板电脑播放黄色影片,后采用言语恐吓、打耳光方式威胁被害人施某某,强行与施某某发生性关系。

  该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采用暴力及胁迫手段,强行与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在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最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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