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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站副站长私转患者至关系医院 收取好处费

作者:范传贵  时间:2014-08-23
描述:医院的急救站(急诊科)在受120指挥中心指派前往接救病人后,竟不顾病人意愿,私自将病人转送给自己在其他地市的“关系医院”,相关负责人从中捞取巨额回扣160余万元。

  不久前,河南省禹州市某医院急救站副站长宋君,因私自将病人“转院”并从中获利,被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一审判决作出后,宋君提出上诉。《法制日报》记者近日获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副站长自称“承包”急救站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以来,宋君利用担任禹州市某医院急救站副站长、负责转送病人的职务便利,接受郑州某手外科医院院长王某的请托,向该医院转送病人,收受该医院所送的好处费616652元。2009年下半年以来,宋君利用担任禹州市某医院急救站副站长、负责转送病人的职务便利,接受郑州中原某手外科医院院长李某的请托,违规向该医院转送病人,收受该医院所送的好处费提成1023100元。

  一个急救站的副站长为何能随意转送病人?医院的急救站是如何工作的?

  根据禹州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相关证词,该中心调度员接到呼救电话后,询问病人所在地点、病情及联系方式,然后征求报警人意见,问明想到哪家医院就医。有明确就医医院的,调度员即打电话通知该医院的急救站;如果报警人没有明确的就医医院,则由调度员根据就近、就急、就能力的原则确定给哪个急救站打电话;急救站接到电话出车、接到病人、到医院就诊以及转诊,都要给120调度员汇报情况,调度员做好详细登记。

  关于转诊,河南省卫生厅豫卫医(2006)37号文规定,实行院前急救接诊首诊负责制,因本院技术条件须转往他院救治或病人主动要求转院治疗,接诊医疗机构应立即向120急救指挥中心报告,并负责做好病人的转诊和交接工作;根据这个文件,禹州市卫生局又出台了禹卫字(2010)15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院前急救工作的通知,对各项要求做了进一步的细化。

  而禹州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证实,禹州市某医院急救站并没有汇报过向外地市转诊的情况。

  相关证人向法院证实,禹州市某医院急救站前身为1989年成立的急诊科,2005年年底,急诊科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开始由宋君主持,但没有公布职务;2006年年初急诊科更名为急救站,2006年4月医院任命宋君为急救站副站长,主持急救站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至今。

  据了解,宋君供职的禹州市某医院对急救站的管理(包括更名前的急诊科)在财务上口头约定,急救站每接回一位病人,住院费用花费在150元以上,医院给急救站结算110元费用。另外,急救站收取的还有院前急救费用,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急救站收取后必须上交收费室,收费室上交财务科,财务科再将院前急救费用的90%返还给急救站;急救站只有这两项收入,不允许有其他收费项目;该两项收入财务科每月拨给宋君,由宋君造表入财务科报销。

  相关证据显示,医院和急救站签有《综合管理协议书》,规定因人力或不可抗拒因素,该院不能救治的患者,急救站只可转往市医院、省级公办医院,不允许转往本市其他医院及外地民营医院;不允许急救站以及有关的个人收取民营医院所送的转诊好处费;急救站是医院的一个科室,不存在承包关系。

  而庭审中,宋君坚持认为,医院实际上就是把急救站承包给了其个人。收受的钱款用于购买车辆和配套医疗设备、支付他人信息费、有关的关系人吃喝招待及个人的日常开支。但他自己也坦陈,曾考虑到收来的钱不是正当收入,还用其他人的身份证开一个账户用于收钱。

  急救站成关系医院“托儿”

  多名急救站工作人员向法院证实,2006年4月宋君任急救站副站长,主持工作至案发。在工作中如果遇到肢体外伤该院治不了的病人,宋君都交待转到郑州,具体往哪个医院转,都是临时由随车医生请示宋君,宋君说往哪个医院转,医生就给病人及家属做工作,往宋君指定的医院转。一般都是转到郑州中原某手外科医院和郑州某手外科医院,都是宋君联系好后,对方医院在高速路口接车。

  郑州某手外科医院院长王某则证实,自2007年年底以来,为请宋君帮忙用急救站的救护车给其创办的郑州某手外科医院转送禹州某医院治不了的创伤手外科病人,扩大其医院的病源,加强同行业的竞争,其按事先约定,给宋君支付一定比例的好处费作为报酬,截至2011年5月初共计80万元左右,最后一次于2011年5月初,给宋君送现金6523元。

  王某称,宋君所转送的病号自己都制有表格,一部分是由王某本人直接或安排医院的工作人员在建行郑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存入宋君提供的建行账户,其他都是王某把现金直接送到宋君的办公室。

  郑州中原某手外科医院院长李某也证实,该医院是其个人独资于2006年4月创办的民营医院;为扩大医院的病源、加强同行业的竞争,2009年下半年以来,其找到宋君协商,通过支付一定比例的好处费的方式,让宋君帮忙用急救站的救护车给郑州中原某手外科医院送禹州医院治不了的创伤手外科病人。从2009年至2011年4月底,李某以现金和银行汇款方式给宋君送好处费共计1023100元;从2009年9月开始,禹州市某医院急救站给郑州中原某手外科医院转送病人209人(均有登记)。

  不顾病人意愿“照顾”关系

  正是在这样两个铁杆的“暗箱”关系下,几年内宋君乐此不疲地为两家医院转送病人,甚至不惜违背病人及其家属意愿:

  据一名贾姓病人证实,2010年的一天,其因手腕受伤打了120,来了一辆急救车。车上有一名司机、一名男医生、一名女医生,把其拉到了禹州市某医院。一名医生看了看说治不了,建议转院。急救车上的男医生推荐一家郑州的医院,那辆急救车直接把他送到了郑州中原某手外科医院;

  病人周某证实,2009年10月初的一天傍晚,其驾驶手扶拖拉机在自家责任田里耙地,因操作不当车翻了,车上带的圆盘耙把其左大腿割断。当时打了120,来了一辆急救车,急救车上医生对其简单处理后,就把其往县城的方向拉。但到了苌庄路口,在没有与其家属商量的情况下,直接上了高速公路,向郑州方向驶去。家属询问往哪里拉,车上的人说禹州治不了,得去郑州。急救车将其拉到郑州后,被另一辆急救车接往郑州中原某手外科医院。周某在证人证言中提到,“听同在那里住院的禹州病友提起过,说拉他到郑州的急救车是郑州医院的托儿”。

  李某的经历则更加明显地证明,宋君为照顾关系医院而不惜违背病人意愿。他称,2011年11月的一天凌晨,妻子张某因轧面条将左手拇指轧断,打120电话后,一辆急救车将妻子送往郑州,车上的医生说禹州治不了。李某于是要求到郑州郑大一附院治疗,因为有其亲戚在那儿上班。车上的医生给他们的领导打了电话之后,说郑大一附院不专业,建议到郑州中原某手外科医院这种专业医院治疗。李某表示不同意,说想到解放军153医院。而车上的医生坚持说哪个医院都没有那家医院专业、先进。到郑州高速路口出站后,天还没亮,已经有一辆郑州医院的急救车在那等着,车上的医生说这个医院就是最好的医院,这辆车把其拉到了郑州中原某手外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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