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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设施维修 校长收好处费13万元

作者:董柳 杨晓梅 奉鑫 赵璐璐 冯海青  时间:2014-08-23
描述:法院认为,叶兰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一位中学校长,一位招标经理,同是硕士研究生学历,同领了5年有期徒刑,原本人生轨迹毫无交叉的两个人因犯下了同样的罪行在今天上午有了“交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两件商业贿赂的典型案例,并就市两级法院开展“三打两建”审判工作阶段性情况进行了发布。

  案例一:校长在办公室收好处费

  原广州开发区外国语学校校长、党支部书记叶兰生,眼看已临近退休。

  据萝岗区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叶兰生在担任广州市第八十三中学(后更名为广州开发区外国语学校)校长、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负责该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该校的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过程中,为广州市萝岗区九佛华东装饰工程部负责人张竞东竞标和承揽该校工程提供帮助,并先后5次收受张竞东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万元,大部分受贿款还都是在办公室收受的。

  法院认为,叶兰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叶兰生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叶兰生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招标经理收感谢费22万

  原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招标六部经理赵刚,46岁。

  据越秀区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2月起至案发,赵刚任国有企业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招标六部经理。2008年至2011年间,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受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的委托,代理上述单位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赵刚利用其作为招标六部经理,具体负责该两项招标代理业务的职务便利,收受投标单位的相关人员贿送的现金共计22万元,为行贿的投标单位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赵刚作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赵刚犯罪后能自动投案,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赵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赵刚的违法所得1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赵刚这样供述———

  2008年,广东中烟公司委托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担任广州生产基地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工作由招标六部负责。在该项目招标的过程中,我认识了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二分公司的经理施养东,他当时希望承接该项目的设备标。

  施养东和该公司的副经理叶育健不时都会找我,询问招标中的一些信息。他们暗示“不会忘记我的功劳”,会感谢我。之后,施养东、叶育健所在的公司顺利地中了该项目的三个设备安装标。大约是2009年3、4月份,施养东在广州美术学院附近的路边将现金10万元交给我。2010年春节前后,施养东又在黄花岗附近给了我现金10万元。

  施养东送钱给我,他一是感谢我维护好了这几个标段的招标秩序以及在招标过程中给他们提供一些信息,让他们公司能顺利中标;二是希望借此跟我打好关系,为以后再有机会合作时能够继续关照他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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