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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欲对货车执法 与司机争夺方向盘被撞死

作者:刘志杰 赵紫剑  时间:2014-08-21
描述:为逃避处罚,货车司机张剑(化名)拒不停车接受城管执法人员检查。城管攀爬到车门处,阻止车辆前行,双方争夺方向盘时,货车撞上樟树,城管被夹在车门与樟树之间,当场死亡。

  湘潭县人民法院对张剑做出一审判决,其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今年6月14日9时,张剑驾驶一辆蓝色的农用小货车,行驶在湘潭县石潭镇中心小学附近。他的车上装着河沙,但并没有遮盖油布,车厢不断地往路上掉沙子。

  货车司机不停车,城管抢夺方向盘

  当天,王俊(化名)等3名城管执法队员驾驶摩托车,在湘潭市湘潭县石潭镇街上城管执法,主要整治市容市貌。据王俊的同事称,因车厢未遮盖油布影响环境卫生,他准备将货车拦住,并招手示意小货车靠边停车,但司机未予理会。而后,王俊也驾驶摩托车赶到,并用手指着货车司机喊:“停哒!停哒!”

  张剑看到前方有执法人员拦截,害怕被处罚,依旧驾车前行。王俊便从车子的左侧快步跟上去,攀爬在驾驶室左侧车门,继续要求张剑停车。张剑当即加速行驶。张剑和王俊因抢夺汽车方向盘控制权,致使汽车偏离至左车道撞上樟树,张剑被夹在货车驾驶室车门与樟树之间,经抢救无效死亡。

  积极赔偿获家属谅解,一审获缓刑

  法院认为,张剑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张剑积极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张剑的辩护律师认为,张剑的行为与王俊死亡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王俊爬上汽车、抢夺汽车控制权的行为是高度危险的行为,导致了其本人死亡。辩护律师认为张剑“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该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法院经庭审查明,张剑为了逃避城管处罚,拒不停车接受检查,特别是在城管王俊已经上车责令其停车接受检查时仍不停车,继续驾车前行,致使王俊死亡。张剑的行为与王俊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刑罚上的因果关系,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综合本案被告人张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使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张剑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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