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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金”怎样计算,法院如何判?

作者:  时间:2023-09-05
描述:在离婚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无可厚非。
“丈夫起诉离婚,全职妻子获3万家务补偿”。女方要求男方向其支付家务补偿,法院最终判决男方付给女方经济补偿款3万元。

《民法典》对家务劳动补偿作了相应规定,离婚案中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家务劳动补偿。

根据媒体报道和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记者梳理了2021年以来媒体或法院公布的27起离婚案支持家务补偿金。这27起离婚案中,有3起案件未公布具体补偿金额。公布了具体金额的案件中,共有4起案件家务补偿在10万元以上,20起案件支持的家务补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下的20起案件中,有15起案件家务补偿金额小于5万元。这也意味着,支持家务补偿的案例中,有一半以上的案子补偿金额不到5万元。

补偿金较高的仅4起

超10万元案例或不到总量的两成

27起案件中,支持家务补偿金超10万元的案子有4起,支持金额分别为93万元、55万元、20万元、12万元,或不到案件总量的两成。

记者发现,这4起案子中,一起看似家务补偿较高,实际包含房产等其他共有财产。一起系被补偿方长年抚养多个子女。一起系补偿方常年不负担家庭责任。还有一起系家庭条件较好,补偿方自愿支付该数额款项。

补偿金额为93万元的离婚案,源于山东高院官方微信号2021年4月发布的一篇文章。案件中,男女双方2009年相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妻子刘某婚后辞去工作在家照顾孩子。朱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刘某述称丈夫朱某经常家暴,甚至在公共场合也是一言不合就动手。

法院的判决支持他们离婚,两人各抚养一个孩子。两人共同购买的房屋、轿车、存款等归朱某所有,朱某应支付刘某上述财产的补偿款93万元。北京婚姻家庭方面的专业律师信金国对此分析,“所谓的93万‘家务补偿’,其实大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补偿款,真正属于‘家务补偿’的范畴恐怕不多。”

补偿金额为55万元的离婚案中,男女双方结婚20多年,是男方自愿支付,将55万元作为女方多年来全职为家庭付出的经济补偿。

“家庭煮夫”也能获补偿

记者还发现,27起案件中,有3起案件系女方赔付男方家务补偿。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该市一“家庭煮夫”离婚获1.5万元经济补偿。北京密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中,男方获得了1万余元的家务补偿。这类案件均系女方较少照看孩子,孩子主要由男方照顾。

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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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补偿金数额为何普遍偏低?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玉珍

从审判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判决的离婚家务劳动补偿金的数额基本不超过10万元。主要是因为这个制度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上设立的一种补偿制度,是对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

信金国提到,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前,《婚姻法》第40条的适用率非常低。因为《婚姻法》规定,只有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才有权请求对方补偿。但这样规定存在一个弊端,即绝大多数家庭不会采取约定财产制。

“《民法典》第1088条删去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前置条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双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则有权在离婚时请求补偿。”信金国律师分析。

关于离婚诉讼案件提出家务补偿需要什么条件,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玉珍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等负担家庭较多义务的,可以请求获得家务劳动补偿金。如果结婚成为了家庭主妇,显然是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补偿。法律并没有规定仅限于家庭主妇获得该赔偿。同理,全职爸爸当然也可以得到补偿。

关于家务赔偿金额的相关问题,信金国律师指出,“在离婚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无可厚非。但真正能够获得的家务补偿款实为有限。在司法实践中,纯粹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家务补偿款大多集中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而像二、三十万的离婚经济补偿款大多出自夫妻双方的协议约定,经法院认定后得以判决。”

马玉珍律师指出,从审判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判决的离婚家务劳动补偿金的数额基本不超过10万元。主要是因为这个制度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上设立的一种补偿制度,是对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也就是说,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即使一方年薪百万,对方是全职太太,这100万元也是共同的,需要共同分割。但是,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特别是全职在家,丧失了就业或晋升机会,甚至丧失了经济独立的能力,离婚后会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财产是平均分割了,但无疑对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是不公平的,所以《民法典》出台了这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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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确定补偿数额要考虑哪些因素?

婚姻家庭领域专业律师 信金国

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一般会综合四个因素进行考量。一是家务劳动的时间,二是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三是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此外,家务劳动的效益也是因素之一。

关于家务补偿金额是否有相关标准的问题,马玉珍律师指出,目前,家务补偿制度还没有统一标准,相信将来会出台。“我认为应全面综合考量,尽量使付出较多家庭劳务的一方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与其所付出的劳务价值相符。可以参考离职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以夫妻双方较高收入一方的月薪乘以结婚的年限来作为基础参考,然后考量其他因素酌定。”

信金国律师提到,民法典中的家务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经济补偿请求需在离婚时提出。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方式和数额如何确定,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一般会综合以下四个因素进行考量:

第一个因素是家务劳动的时间。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应当相应增加。

第二个因素是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种类繁多,有的家务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机完成,不需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顾老人和子女等,不仅需要体力支撑,还需要投入大量精神关怀,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第三个因素是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婚姻中,女性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甘愿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放弃自己事业上发展的可能性,多年后就业能力已明显下降,发展空间严重受阻,而此时丈夫的事业却蒸蒸日上。那么另一方因此获得的各种性质的财产利益,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此外,家务劳动的效益也是因素之一。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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